联系我们

行业资讯

首页>行业资讯
速看!船籍港船舶综合安全管理有大动作!
发表时间:2024-10-28     阅读次数:     字体:【
速看!船籍港船舶综合安全管理有大动作!
2024-6-13 13:16:53来自:福建海事局
已有0人参与发表评论

  近日,福建海事局印发了《福建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籍港船舶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着力强化船籍港船舶综合安全管理,助理福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有哪些大动作呢?

  让我们一探究竟!

  01严格船籍港管理

  1.强化代管船舶共享共治

  我局将加强航运公司(包括船东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船舶“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规问题线索,将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严厉措施;我局将航运公司和船籍港船舶分类分级结果推送至金融监督管理单位、保险公司,建议根据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动态调整保险费用。

  2.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各航运公司要加大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力度,开展经常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遇有重大和典型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立即组织公司人员和管理船舶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时刻警惕安全风险,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02加强公司安全管理

  3.严格高风险航运公司管理措施

  我局将对D级(差)航运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跟踪公司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公司年度审核进行;对D级航运公司和涉客、涉危的C级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采取增派审核员、延长审核时间等措施,重点开展公司体系运行的真实性核查。严格审查公司代管责任落实、公司船岸人员聘任培训、海机务登轮检查、应急演练、船舶动态掌控、缺陷整改闭环等重点环节;审核过程中发现体系运行记录台账与实际管理不符合的“两张皮”情况,代管船舶存在“代而不让管、代而不想管、代而管不了”情形,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不了解、不熟悉、不重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存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不履行现象的,一律视情节轻重,按严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处理,对此类公司依法采取跟踪审核或收回公司符合证明措施。

  4.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事后处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效能跟踪评估,对航运公司在开展海机务登轮检查之后三个月内,船舶安检被滞留的或船长、大副、轮机长经过公司岗前培训后,在船员实操能力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对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海机务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约谈,督促公司提升登轮检查、教育培训的成效。对发生事故的公司,按照附加审核模式对其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员调配环节进行一次严格审核。

  5.鼓励船舶所有人自船自管

  我局将落实登记船舶信息报告制度,船舶所有人至少每月定期报告船舶基本信息、船位信息、配员信息、船员履职情况,对安全管理体系在外地“代管”的船舶,应每日报告。我局将联合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船东公司营运资质检查,督促船东公司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船舶进行自船自管,落实水上生产经营安全责任。

  03加强船员安全管理

  6.加强船员聘用管理

  各航运公司按要求建立并完善船员聘用管理文件化程序,明确聘用条件审查及相关流程、标准,确保船舶各岗位船员符合聘用条件,并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有效运行船员管理程序,落实聘用管理人员配置和业务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船员管理程序的流程和标准。

  7.加强船舶配员管理

  各航运公司应按要求落实船舶安全配员主体责任,明确船长作为船舶安全配员的现场“第一责任人”,建立并完善船舶配员管理文件化程序,明确船舶配员和船员履职情况的考核流程和标准,加强船舶配员管理人员配置和培训,保障船舶配员管理程序有效实施,持续跟踪船员履职情况,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8.加强船员培训管理

  各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建立新聘和转岗船员熟悉职责程序,明确培训要求、流程及内容等,有效开展新聘和转岗船员职责熟悉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按要求做好教育培训记录,落实船员船上培训主体责任,设计培训课程,制定并完善培训制度和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指导船上培训的开展,保证其有效实施并保存完整记录。

  04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9.严把船舶登记关

  我局将严格核查存在滞留、列入黑名单、被协查、发生事故险情、高龄老旧船舶等高风险船舶的登记,排查拟登记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拟从事的作业活动,严格上述船舶登记材料审核,从严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10.加强船舶点验工作

  我局将对泉州船籍港船舶进行全覆盖船舶点验,点验发现船舶存在重点跟踪、协查、证书过期等情况,将督促相应船舶及时进行整改,点验发现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行为的,将通报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11.加强低质量船舶退出管理

  我局将强化对老旧运输船舶、老旧工程船舶、多次滞留船舶、发生事故险情船舶、违法犯罪船舶的把关核查和营运检查,将严格此类船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缺陷、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及时收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推动船舶及时规范进行船舶注销登记。


 
上一篇:正式实施!《压载水公约》D-2排放标准
下一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